民事诉讼中举证、质证的规则
发布日期:2007/5/24 9:53:5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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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举证、质证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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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举证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二、关于质证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当事人质证时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庭质证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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